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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全文(2)

《物業管理企業質量管理辦法》全文

第十條資質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符合相應資質等級要求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壹級資質審批前,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審查,審查期限為20個工作日。

第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核準,在申請之日前壹年內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資質審批部門不予核準:

(壹)聘用未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

(二)將壹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委托給他人;

(三)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

(四)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

(五)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 * * *建築和* * *設施;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的;

(七)擅自利用物業* * *用部位、* *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八)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未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相關資料的;

(九)與物業管理投標人或者其他物業管理投標人串通,以不正當手段中標的;

(十)物業服務合同不履行,業主投訴較多,經調查核實的;

(十壹)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

(十二)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資質證書的;

(十三)發生重大事故的。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壹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的,應當在申請補發前在新聞媒體上聲明。

第十四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並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註銷資質證書,並重新核定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辦理變更手續後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營業執照註銷後0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得降低資質條件,並應當接受資質審批部門的監督檢查。

資質審批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資質審批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應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撤銷資質證書:

(壹)審批部門工作人員濫用產權、玩忽職守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審批決定的;

(四)向不具備申請資質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業服務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審批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承接物業管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條物業服務企業出租、出借、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變更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資質審批部門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向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頒發資質證書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企業予以批準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五)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