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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張貼拖欠管理費的業主名單和資料違法嗎?

《最高人民法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業主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物業費或者經書面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請求業主繳納物業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公司可以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欠款問題,但無權采取極端手段:明知會損害業主名譽,卻為了迫使業主就範而壹意孤行,客觀上已經影響了業主的社會評價和尊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的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