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公司可以通過正當途徑解決欠款問題,但無權采取極端手段:明知會損害業主名譽,卻為了迫使業主就範而壹意孤行,客觀上已經影響了業主的社會評價和尊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案件若幹問題的解答》第七條規定的承擔侵害名譽權責任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