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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物業管理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09年頒布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壹條、第三十二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對住宅區業主委員會委員有相關規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十壹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的單數組成。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管理規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道正派。

擴展數據: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依法選舉產生,履行業主大會委托的職責,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接受業主的監督。

第四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做出決定或者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第五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要求業主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百度百科-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