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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城市房屋拆遷如何賠付,越詳細越好?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可以是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調換房屋的價格,並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除非公有房屋的附著物,不實行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性房屋,拆遷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承租人未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的,被拆遷人應當調換被拆遷人的產權。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的,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拆遷產權不清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並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拆遷有抵押權的房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進行。

第三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過渡期間,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由被拆遷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使用被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被拆遷人不予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使用者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拆遷人或者自行安排住所的承租人,從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使用人應當從逾期之月起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進行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拆遷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可處以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壹)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範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備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委托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和其他批準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