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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二審維持原判的副言

法官:

受XX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XXX律師事務所指定我為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現根據本案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提出如下意見,供法院參考:

1.被告拖欠原告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不僅要向原告支付欠款,還要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原告與開發商XX房地產有限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為XX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作為小區業主,該合同對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物業管理費。因被告長期拖欠物業管理費,被告還應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承擔應付費用0.5%的滯納金。

二、原告主張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未超過訴訟時效,其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時效制度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壹債務的,時效期間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物業服務合同中涉及的物業管理服務費是壹個整體的持續債務,所有債務的整體性和關聯性大於獨立性,合同雙方作為壹個整體債務履行。原告在向被告提供物業服務的過程中,每年向被告預收物業服務費,是整個合同期間物業管理服務費的階段性履行。因此,物業費的訴訟時效應從最後壹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而不是從分期履行之時起計算。此外,根據X省高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物業服務提供者要求業主支付物業服務費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壹期物業服務費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在原被告與被告仍存在物業服務關系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業服務費的訴訟請求不超過兩年,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3.被告辯稱,被告以原告在合同履行中違約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違約,被告應當舉證,否則應當承擔不舉證的後果。庭審中,被告辯稱原告存在未履行維修義務、服務不到位等違約行為,故被告拒絕支付物業費。被告陳述的上述情況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另壹業委會與原告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第壹條第壹款第九項明確約定“業主或者使用人不得以* * *使用的部位、* * *使用的設施設備普遍存在缺陷或者服務不滿意為由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對原被告和被告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拒絕支付物業服務費明顯違反約定。

退壹步說,即使原告有相應的違約行為,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其他物業服務的同時,可以要求減免物業管理費,但無權拒絕支付全部物業管理費。

四、被告要求原告履行贍養義務,並賠償因遲延履行上述義務給被告造成的損失,其反訴請求不予支持。

* * *部分部位的維修責任由* * *部分業主承擔。原告作為物業管理公司,只是受業主委托實施具體的維修方案,維修方案和資金使用由業主* * *決定。原告無權決定上述事項,在方案和資金不確定的情況下要求原告履行贍養義務,顯然是不合適的。未完成的維修工作也是受維修計劃和維修資金的影響,並非因原告怠於履行而導致。被告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因無相關證據支持,且被告未盡合理克減義務,不應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清楚,證據充分,被告的反訴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我們懇請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駁回被告的反訴請求。

代理人:

日期年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