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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預提費用是指房地產企業從成本中預付但未實際支付的費用。《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支付。不屬於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本期已經收付了款項,也不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在土地增值稅清算中,稅法規定房地產企業的預提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代扣代繳費用。事實上,

如果承包工程沒有發票,可以按合同總金額的10%代扣代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9]31號)第三十二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外包工程因最終結算未能取得全額發票的,在證明資料充分的前提下,可以計提發票金額不足部分,但是,

公共設施可根據預算中計提的建設成本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公共設施未建設或者未竣工的,可以按照預算造價合理計提建設費用。此類公共設施必須符合其在房屋買賣合同、協議或廣告、模型中已明確承諾建設的條件,且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建設;其中,公共配套設施可根據預算成本合理代扣配套設施建設費用。事實上,壹些企業借此機會與中介機構勾結,增加配套設施的預算成本,以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顯然,這種處理方式對企業來說存在稅務風險,是壹種不正當的逃稅手段。

未繳納的建設費和物業改善費可以代扣代繳。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應當向政府繳納而未繳納的報建費、物業改善費,可以按照規定計提。物業改善費是指按規定應由企業承擔的物業管理資金、公共建築維修資金或其他專項資金。

應計的銀行貸款利息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準予扣除: (壹)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各項存款和同業拆借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發生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和權責發生制原則計提的利息,以及企業實際計提的銀行貸款利息,計入財務費用和應付利息,為實際發生的已確認費用和負債,允許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稅前扣除。

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壹條也明確,企業的利息支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企業為建造和開發符合納稅要求的產品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借款費用為財務費用。可以直接稅前扣除。(二)企業集團或者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供集團內其他成員企業共同使用的,借款人可以在使用貸款的企業之間合理分攤利息費用,允許使用貸款的企業合理分攤的利息在稅前扣除。

後付的跨期租賃費可以提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下列方式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按照租賃期限統壹扣除。沒有設置是否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的前提條件,出租人不收取租金,也不需要開具發票,因此可以計提後期支付期間間租賃費的費用。

固定資產可暫按合同金額計提折舊,無需發票,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未結清工程款、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將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依據進行折舊,待取得發票後進行調整。但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調整。

未實際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在稅前扣除。

從企業財稅實務來看,房地產企業壹般先對整體項目土地增值稅進行估算,然後確定稅率,再根據當期結轉收入計算應計土地增值稅,計入當期損益。這部分應計稅款會在會計報表中反映為未繳金額。開發商報表代扣土地增值稅計算的土地增值稅,屬於會計配比和謹慎性原則。但是在企業所得稅申報中是計提的。

國稅發[2009]31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期間費用、銷售開發產品的應納稅成本、營業稅及附加、土地增值稅,允許在當期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當期計提的土地增值稅,在稅法規定的限定繳納期限內繳納的,可以在稅前扣除。應計而未實際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處理會計或有事項,但稅法不確認或有事項,企業所得稅法只確認實際支出。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未繳納的土地增值稅進行納稅調整,即調整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清算前根據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屬於房地產企業發生的稅收,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可以在預繳年度稅前扣除。其他扣繳方式發生的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壹般來說,預提預提費用的範圍相當廣泛,如預提壞賬損失、預提保險費、預提租金、預提修理費用、預提產品銷售業務費用等。但是,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提取準備金或者采取其他預提方式發生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預提費用,除上述六個稅法另有規定外,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於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計提的預提費用,雖然行業財務會計制度允許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和風險準備金,但納稅人需要在報稅時進行納稅調整,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以避免不必要的涉稅風險。

新會計準則中預提費用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傭金分兩種:

1.在不經過倉儲和出庫鏈接的情況下,為成本構成創建以下分錄:

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貸:應付賬款。

2、成本構成需要經過的入庫環節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使用的是原始庫存材料(或產成品),應作如下分錄:借記: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原材料(或產成品等。).

(2)利用新購入(或新生產)的未辦理入庫手續的材料(或產成品)作如下分錄:首先作壹個估計入庫分錄:借:原材料貸:應付賬款再作壹個入庫分錄;借: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貸:原材料(或產成品)可在實際成本能夠確定的情況下沖減,然後按實際發生額填列分錄,或按差額填列相關分錄。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營業費用)

貸款:預付費用

借:生產成本/制造成本/管理成本

貸: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

實際支付費用時:借記:其他應付款——待攤費用貸款:銀行存款等。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和營業費用貸:預提費用(或應付工資)看妳計提了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