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物業管理 - 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中的前期物業管理

大連市實施《物業管理條例》中的前期物業管理

第二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物業管理用房:建築總面積不足5萬平方米(建築面積,下同)的,為100至200平方米;超過五萬平方米的,每增加五萬平方米,增加五十至壹百平方米。業主委員會用房中的物業管理用房面積不得少於三十平方米。

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面以上獨立完整的房屋,水、電、氣、暖、通訊、排水等設施齊全,具備使用條件。門衛室、電話交換室、監控室、員工休息室、更衣室、浴室、食堂、儲藏室等區域不計入物業管理用房面積。

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位置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確定詳細規劃時確定。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物業管理用房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建設單位管理。

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核實並註明物業管理用房號。

第二十六條住宅物業的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邀請招標時,應當在發布招標公告或者邀請書的十日前,將下列材料報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壹)建設項目中標確認書或者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批準文件;

(二)經批準的建設工程詳細平面圖;

(三)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4)招標文件;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物業建築面積不足2萬平方米的,經物業所在地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通過協議方式選聘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七條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完成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選聘,並與中標或者協商選定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建設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當提供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服務方案,物業服務方案應當載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銷售(預售)物業時,應當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物業管理區域圖、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物業服務費標準(經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等事項向物業所在地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銷售場所公示。物業買受人在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臨時管理協議以及約定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時,應當配合建設單位對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進行查驗。檢驗後如有問題,雙方應以書面形式約定解決問題的期限和方法。

物業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存在重大質量問題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完成,雙方驗收合格後,移交。

第三十條建設單位在物業竣工或者物業移交時,應當將下列資料移交城建檔案館和物業服務企業妥善保管:

(壹)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築、結構、設備竣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維護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業使用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需的其他資料。

前款移交給物業服務企業的資料屬於全體業主。因管理不善造成資料丟失或損壞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負責補齊。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應當全部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建設單位。

第三十壹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的房屋質量問題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到現場查看情況,並予以保證。施工單位無法通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質量保修條款進行保修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委托其他單位進行保修。

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監督。

超出保修期或者保修期外的物業維修養護,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