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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地鐵財產條例

七章三十三條。

壹、制定《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必要性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物質消費水平的大幅提高,我市生活垃圾量迅速增加,我市生活垃圾日處理量達7000多噸,環境危害日益突出。

近年來,我市不斷推進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不斷改進管理方式,取得了很多有益的經驗,逐步形成了長效管理機制。隨著生活垃圾分類的不斷推廣,可回收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將被分離,這將有效降低我市垃圾處理能力,有助於我市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加強法治建設是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的重要內容。制定《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將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機制法制化,為今後我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全面深入開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框架

《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和《沈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並借鑒了上海、廣州、Xi、哈爾濱、武漢、大連、青島、蘇州的立法經驗。

《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七章第三十三條除總則和附則外,重點闡述了生活垃圾源頭減量、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生活垃圾分類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基本要求和總則。

三、《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的主要特點

首先明確了生活垃圾的分類標準,詳細規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的概念和範圍。

二是強調減少生活垃圾的來源,鼓勵選擇綠色大件家電和家具,鼓勵廢舊大件家電和家具的交易,促進循環利用,符合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節約型社會。

三是以分類投放為重點,對居民小區、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經營場所等各區域的群眾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做出詳細規定,從源頭上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管理責任人公示的時間和地點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大件家具、家用電器、裝修垃圾應在指定地點單獨堆放,不得隨意傾倒、散落或堆放生活垃圾。

各類區域管理責任人應當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宣傳、指導和監督,明確生活垃圾分類的時間和地點,設置和維護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分類收集、儲存生活垃圾,交由專業服務單位運輸。

四是明確了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分為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四個環節,並對各環節如何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做出了詳細規定。

五是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發和應用。

六是為保障生活垃圾分類有序開展,維護法律的強制性,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借鑒其他城市的立法經驗,分別對投放人和管理責任人設定了違法責任。

法律依據:

沈陽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沈陽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三條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

(壹)可回收物,是指適於回收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未受汙染的廢棄物,主要包括紙張、塑料、玻璃、木材、金屬和布料等;

(二)有害廢物,是指含有對人體健康有害或對環境造成現實或潛在危害的重金屬和有毒物質的廢物,主要包括廢藥品及其包裝、廢農藥和消毒劑及其包裝、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廢薄膜和紙張、廢熒光燈管、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鎳鎘電池和氧化汞電池、電子危險廢物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單位和集體食堂產生的餐飲垃圾、家庭餐廚垃圾、農副產品垃圾等易腐垃圾;

(4)其他垃圾是指上述類別以外的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單位和食堂產生的餐飲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餐廚垃圾的規定執行。

建築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將垃圾分類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解決垃圾分類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具體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組織、動員、宣傳和指導工作。倡導將生活垃圾分類要求納入村規民約或居民公約。

第五條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

區、縣(市)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

市、區、縣(市)發展改革、建設、商務、農業、自然資源、財政、生態環境、房產、文化、旅遊、廣播電視、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

第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應當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城鄉統籌、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二章源頭削減

第七條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的義務,並承擔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在生活垃圾分類中發揮主導作用。

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行業協會在各自管理範圍內落實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制,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八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的宣傳活動,提高全民生活垃圾分類意識,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引導單位和個人正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第九條鼓勵金融機構為垃圾分類相關項目提供信貸等多種形式的資金支持,引導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支持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開發和應用。

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選擇環保耐用的家具、電器等物品,減少大件垃圾的產生和投放。

鼓勵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廢舊家具、廢舊家電等物品的線上線下交易,推進大型家具、家用電器等物品的回收利用。

倡導綠色辦公、綠色消費和使用可回收的環保包裝。

第十壹條再生資源回收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再生資源回收單位的義務。

第三章分類投遞

第十二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生活垃圾分類目錄,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確定分類標識和投放規則,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實行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實行物業管理的區域,物業服務企業是管理責任人。物業服務合同對管理責任人的責任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管理責任人:

(壹)業主管理自己的住宅區,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

(二)城市中的廢棄住宅區,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三)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管理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由本單位負責人管理;

(四)機場、火車站、長途客運站、汽車站、地鐵站、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五)商業寫字樓、集貿市場、商場、超市、賓館、飯店、展覽展銷等經營場所。,以業主或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

(七)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清掃保潔單位負責管理;

(八)江河、湖泊及沿岸地區,江河、湖泊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九)農村和城市村居民區,村民委員會是管理責任人。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職責範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和監督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3)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式,按照有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整潔、美觀。磨損、汙損、丟失的,應當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者補充;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產生的時間和地點,分類收集、存放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專業服務單位運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投放生活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公布的時間、地點,不得隨意傾倒、散落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2)將可回收材料、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別放入標有相應標誌的收集容器中;可回收材料也可以直接交給再生資源回收單位;

(三)廢舊家具、廢舊家電等體積較大的廢舊物品應當在指定地點單獨堆放,作進壹步處理;

(四)居民在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按照管理責任人規定的位置和要求單獨堆放,並向管理責任人申報,按照規定承擔處置費用,不得混入普通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記錄責任範圍內實際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者和去向,並主動接受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監督管理。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發現生活垃圾投遞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要求投遞人在投遞前進行分揀。

第四章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七條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建設、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標準。

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居住建築、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現有住宅小區、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等生活垃圾收集設施不符合標準的,應當予以改善。

第十八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設置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生活垃圾收運服務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運:

(1)定期或定期收集和運輸可回收材料和有害廢物;

(二)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每天定期收集運輸。

第二十條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作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使用專用車輛進行運輸。專用車輛明確標識生活垃圾類別,做到密封、完好、清潔;

(二)作業完成後,及時清理和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清掃作業現場,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周邊環境整潔;

(三)按要求將生活垃圾運送到轉運場所;

(四)不得將生活垃圾分類混合收集運輸;

(5)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中;

(6)運輸過程中不得沿途拋撒生活垃圾、滴漏汙水;

(七)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負責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壹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臺賬,全程記錄生活垃圾種類、來源、數量等信息。維護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設備的正常運行,使生活垃圾得到及時處理,防止二次環境汙染。

第二十二條農村地區以行政村為單位,按照先分流農業生產垃圾,後分類處理生活垃圾的原則,分類處理農業生產垃圾,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考核制度。

第二十四條市和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對生活垃圾分類進行監督檢查時,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協助。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五條市和區、縣(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和執法的協調機制,定期通報情況,實現生活垃圾監督管理信息交流。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縣(市)城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聘請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全過程監督。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和協助監督員的工作。

新聞媒體有權對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十七條市和區、縣(市)城管部門應當暢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投訴舉報渠道,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和處理程序,並及時告知投訴人處理結果。受理投訴和舉報的部門應當為投訴人保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未履行職責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單位有此行為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此行為的,由市或者區、縣(市)城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壹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26543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