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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的專有部分有哪些?

不是專有部分,而是專有部分,其定義如下: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1)在結構上是獨立的,可以清楚地區分;

(二)獨立利用,可以獨占使用;

(三)可以登記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權客體。

規劃中屬於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出售時已按規劃納入特定房屋買賣合同的露臺,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的組成部分。

本條第壹款所稱房屋包括整棟建築。

確定物業管理專有部分和* * *部分的含義和功能;

1,有助於明確是業主繳納還是物管公司繳納,是使用維修資金還是業主繳納資金;如果是公共部分,業主不用承擔。如果是業主專有部分,只能由業主承擔。如果不清楚是專有部分還是* * *部分,需要業主* * *以自籌資金支付;

2.有利於明確雙方的民事責任;

3.有利於明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便於後期管理;

4.有利於營造和諧的物業管理格局和和諧的社區建設,減少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促進雙方和諧的居住和辦公環境。

如何識別業主的專有部分

建築區劃內符合下列條件的房屋、車位、攤位等特定空間,應當認定為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

(1)在結構上是獨立的,可以清楚地區分;

(二)獨立利用,可以獨占使用;

(三)可以登記為特定所有人的所有權客體。

法律依據

財產法

第七十條

業主對住宅、商業建築等建築物專有部分擁有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