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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在物業合同糾紛中如何維權?

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的增強,業主就是否交物業費、如何交物業費行使抗辯權的理由越來越多。那麽,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業主如何恰當地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呢?讓我們來看看吧。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和證據意識的增強,業主就是否交物業費、如何交物業費行使抗辯權的理由越來越多。但似乎都是基於物業服務合同提出的抗辯意見。有些業主最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有些案件則以業主敗訴告終。那麽,在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件中,業主如何恰當地提出自己的抗辯意見呢?讓我們來看看吧。

1.業主以不享受或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進行抗辯。

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第六條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和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不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業主提出物業服務商單方面停止服務,需要向法院提交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僅僅因為不享受服務就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二、業主以建設單位未交付房屋作為抗辯。

根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1條規定,基於與建設單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或者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但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所有權人。

因此,有兩種業主資格:

1,基於商品房買賣合同,業主實際支配、控制專有部分,是對該部分的合法占有。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買受人對專有部分的占有可以通過建設單位的交付行為實現。根據我國司法實踐中的交易習慣,交付行為在開發商交付房屋鑰匙或買受人簽署交付通知後才算完成。此時無論是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都視為小區業主。

2.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無論是否領取房屋鑰匙,都具有了房屋所有權人的資格。

三、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維修義務作為抗辯理由。

維修義務主要來源於合同,壹般約定的維修範圍包括房屋本身的公共設施,不包括室內部分的維修;在維修範圍不明確的情況下,根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建築物* * *部分的維修責任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業主負責專有部分的維修。

根據物業服務糾紛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維修養護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業主能夠提供證據證明物業服務提供者投訴的行為違反了物業管理公約中的維修養護義務的,可以支持業主依據合同行使抗辯權。但是業主需要回避?只要小區物業有問題,找物業服務公司?思考。

關於維修義務主體,應具體分析:住宅物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和保修範圍內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的保修義務;保修期滿後,專有部分的業主應當承擔維修養護義務,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以向業主提供有償維修服務;本小區* * *有部分公共設施設備,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維修養護義務。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義務時,可以使用該小區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四、業主以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業主財產損失作為抗辯理由。

業主需要證明物業服務企業違反了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該行為給業主造成了財產損失,且違約行為與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物業服務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源於法律和合同的相關規定。

法定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各地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物業服務企業對違反小區安全管理行為的制止義務和協助預防小區安全問題的義務。業主可以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起違約訴訟,也可以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提起侵權訴訟。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行使向業主追償物業費的權利,業主可以以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由進行抗辯。

主要原因有:是否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是對合同義務的不完全履行,屬於違約;但這種行為不屬於根本違約,法院在最終認定時會根據安全責任範圍和業主的具體損失來減免物業費。但這種抗辯的定義是基於善良管理人的註意義務來界定安全保障義務。因為隨意擴大義務範圍會加重物業服務企業的責任,加深物業服務關系雙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