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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消防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管理,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東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依法依規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應當遵守國務院《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和《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及本規定,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第四條市政府負責全市消防工作,依法監督檢查下壹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職責,保障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和隊伍建設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各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消防工作,將本轄區內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隊伍建設和消防宣傳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組織開展消防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以村、社區為消防安全管理網格單元,在網格單元內的單位、村民小組、村(居)樓等場所開展消防基礎信息采集、安全檢查、安全宣傳等動態管理工作。第五條市、縣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處理轄區內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單位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的整改。第六條市縣政府可以采取購買公共服務的形式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消防宣傳教育和誌願服務等公益活動。第七條市、縣政府在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舊城改造等建設項目時,涉及消防安全的內容應當符合消防規劃的要求。第八條城鄉供水工程建設中,應當同步建設消防供水管道、消火栓、水池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建設和維護。

城市使用天然水源作為消防水源的,由市政工程部門負責修建消防車通道和取水設施,並設置醒目標誌。

農村消防水源和消防供水設施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民委員會建設、管理和維護。第九條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許可的建設項目或者場所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或者進行擴建、改建(包括室內外裝修、建築保溫、改變用途)的,建設項目或者場所的所有權人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行政許可。第十條住宅小區、在建住宅樓等住宅建設項目,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指導、督促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規劃建設電動汽車車庫(棚),設置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充電設備。

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區、居民樓、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住宅區管理單位,應當創造條件在規定時間內建設電動自行車車庫(棚)。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檢查,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第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社區管理單位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實施消防安全管理,提供的充電設備和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充電場所應當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

住宅物業服務企業和住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消防巡查和夜間巡邏,及時發現和制止存在消防安全隱患的電動自行車停放和充電行為。

對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住宅小區,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確定電動汽車停放和充電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落實管理責任。第十三條鼓勵壹定規模的公共建築、文物建築、勞動密集型工廠、倉庫、易燃易爆場所、居民區和重要的地方建築和場所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第十四條建築物* * *用消防設施的維修、養護和更新改造資金應當納入物業* * *用部分、* *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使用和管理。第十五條多產權公共建築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按照其所有、使用和管理的範圍,對其專有部分和專用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多產權業主* * *建築使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建築消防設施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由業主、使用人或者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 * *承擔。第十六條不同權屬* * *的建築物有部分消防設施、設備需要維修、更新和改造的。建築物保修期內,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有約定的,沒有約定的,納入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支出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按照約定由業主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專有部分的建築面積比例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