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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稅制結構的基本框架

就我國現行稅制而言,結構呈現以下基本特征:壹是商品稅為主體,商品稅收入達到70%左右,高於其他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第二,所得稅處於輔助稅的地位,但發展前景看好。第三,其他稅種,如房產稅、資源稅等,在我國稅制中只起到補充作用,收入占比很小,保持在11年內。第四,我國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仍然以基金的形式存在,社會保障稅體系尚未建立。

從我國現行稅制來看,還存在壹些不規範和不完善的地方。其中壹個突出的問題是稅收結構的錯位。

稅制結構設計存在缺陷,商品稅比重大,所得稅比重小。這種稅制結構導致過度依賴商品稅,尤其是增值稅。商品稅的任何變動都會加劇國家財政收入波動的風險。如果不改變現行的商品稅,將不利於經濟發展和稅制優化,形成兩難局面;所得稅疲軟影響了稅收的調節功能,不利於經濟穩定和收入分配公平。房產稅弱,稅制老化,稅種構成不完整,收入占比低,影響了房產稅作為輔助稅種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功能,也影響了房產稅作為地方稅制主體稅種的發展。筆者認為,從長遠來看,我國稅制結構優化的總體目標應該是:通過稅制結構的優化,實現稅制結構與世界代表性國家稅制結構的趨同,構建以增值稅等主要間接稅為中心,所得稅和增值稅征管並重,體系合理,征管高效的稅制體系。具體來說,我國主體稅種的選擇應該是商品稅,主要是增值稅和所得稅。1.從商品稅的角度來看,增值稅的征收範圍較廣,涉及生產和流通的各個階段和領域,對社會經濟生活起著普遍的調節作用。增值稅征管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強大的財富積累功能,有利於保證財政收入隨經濟發展而增長。而且,隨著我國增值稅的進壹步完善和規範,從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變,對經濟的影響會相對中性,促進市場效率是其突出特點。2.在所得稅方面,所得稅具有自動穩定經濟的功能。從這幾年中國經濟發展的過程來看,有經濟波動,需要通過壹定的政策手段來熨平。同時,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可以改善收入分配格局,調節社會成員的貧富差距,實現稅收政策的公平目標。並且隨著我國生產力水平的提高、企業效益的增強和個人收入水平的增長,通過所得稅獲得的收入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也將相應增加,特別是經濟全球化帶來的人員、服務和資本跨國流動的加快,將相應增加居民個人的跨國收入和非居民個人的國內收入,這必然要求加強所得稅及其管理。由於社會保障稅的缺失,不利於我國社會穩定和經濟長遠發展。在未來優化我國稅制結構的過程中,應及時開征社會保障稅,使其與個人所得稅壹起成為所得稅的主要組成部分。逐步調整完善,構建商品稅和所得稅並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理論目前並不要求實現“雙主體”,而是以“雙主體”作為稅制改革的目標模式,對現行稅制進行結構性調整。由於受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制約,我國的雙主體稅制結構應更側重於商品稅。此外,在理解“雙主體”時,不僅要註意所籌集的收入在整個稅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還要註意其在實現稅收政策中的調節作用。如果稅制規範,稅收效率高,所得稅就能很好地發揮其調節作用。即使所得稅占比不是很高,也可以認為實現了“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