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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出現裂縫如何賠償,有法可依嗎,

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

根據《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經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賣方應承擔維修責任。

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擴展數據:

根據《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購房人。未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第三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設立樣板房的,應當說明實際交付的商品房質量、設備、裝修是否與樣板房壹致。未作說明的,實際交付的商品房應當與樣板房壹致。

第三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關於實行商品房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向買受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三十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持續時間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不得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對屬於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委托具有房地產測繪資質的單位按項目進行測繪,測繪成果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方可用於房屋權屬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資料。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

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定。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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