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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物業案例分析

回答壹:頂樓滲水屬於屋頂,屬於公共區域。2007年8月入住,竣工時間是6月,到2009年8月不到5年。按照國家房屋裝修的相關規定,防水工程的保修期至少是5年,所以這個應該由開發商來維修。開發商已經註銷的,應當申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即:20名業主要求不合理,B物業公司應支付修理費。

答二:物業管理公司B的做法不當,其屋面在保修期內漏水,應該是工程質量問題,與甲方無關..作為第二家物業公司,應該積極協助業主,分兩步走。動作壹:向開發建設單位反映情況,說明原因及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在辦理時間上有限制的答復。動作二:屋頂部分區域滲水,不貴。先保護好屋頂的滲水區域,防止滲水造成的損失擴大。如果開發商不能及時處理,和開發商協商,物業公司代為處理,開發商出錢。如果開發商不交錢,就舉報到住建局,這20個業主就拿話做證據,向住建局申請房屋專項維修資金。

答三:大廈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間為業主委員會與第二家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時,即2009年6月1日零時。

回答四:物業管理公司拒絕移交的理由不成立。參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未續簽或者終止物業服務合同的,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自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退出物業管理區域,並將物業管理所需的有關材料、物業管理用房、預付的物業服務費及其收支賬目以及其他必須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材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或者新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業主委員會和原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成立交接小組,處理相關債權債務和物業管理資料的交接。原物業管理企業不得以債權債務未了結為由拒絕移交或者退出。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原物業管理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答5:物業公司A拒絕移交相關材料、設施設備的,物業公司B和業主委員會應向住建部主管部門報告,並組織人員對現場所有現有材料進行檢測、拍照取證,必要時聯系公安機關人員到場取證。並再次向住建局相關部門反映取證情況,請求采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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