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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康物業保潔托管哪裏好?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規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改善城鄉人居環境,保障阜康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資源化利用和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認定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第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遵循政府推動、全民參與、屬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目標,統籌規劃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布局,優先安排用地和建設,保障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管理的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本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生活垃圾管理的綜合協調、統籌規劃、監督指導、檢查考核,並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理和再生資源回收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可回收物資回收和綜合利用的監督管理,完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和指導有害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

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生活垃圾分類的監督管理,並將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納入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管理體系。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配套建設項目建設規範中的相關內容納入城鄉規劃和行政審批。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將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知識納入本市中學、小學、幼兒園等教育機構的環境教育內容,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培養生活垃圾分類習慣,增強環境保護意識。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衛生系統醫療廢物和生活垃圾的分流和分類管理。

機關事務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和指導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公共機構辦公區域的垃圾分類工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化旅遊、廣播電視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工作。

第八條村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宣傳引導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納入村規民約和社區居民公約,配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督促村民和居民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投放。

第九條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等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鼓勵環保組織、誌願者組織等社會公益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活動,推進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工作。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環衛、環保、酒店、餐飲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範,開展本行業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培訓、技術指導和實施評估,指導和督促會員單位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活動。

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技術創新以及相關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並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第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的規定,減少生活垃圾的產生,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產生者的責任,承擔生活垃圾分類的義務,並有權舉報違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為。

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要帶頭做好垃圾減量和分類工作,發揮示範和引導作用。

第十二條城管、生態環境、衛生、商務、文化旅遊、廣播、新聞等部門應當發揮各自優勢,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宣傳動員,推動全社會參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宣傳,普及相關知識,增強公眾對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的意識。

第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四條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類標準如下:

(1)可回收物(藍色收集容器)是指適合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張(廢紙)、塑料(廢塑料)、金屬(廢金屬)、玻璃(廢玻璃制品)、織物(廢衣服、被子、布)、廢紙鋁塑復合包裝、廢棄電子產品等;

(2)廚房/廚余垃圾(綠色收集容器)是指含有有機物的易腐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蔬菜瓜果廢料、腐肉、肉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和廚余垃圾。

(3)有害廢物(紅色收集容器)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生活危險廢物,包括燈管(熒光燈管、節能燈等。)、廢電池(鎳鎘電池、氧化汞電池、鉛電池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廢農藥、消毒劑及其包裝、廢膠片機廢相紙。

(4)其他垃圾(灰色收集容器)是指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垃圾、廁所廢紙、瓷器碎片等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城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的實際情況,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的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市城管部門應當會同商務、生態環境等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編制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南,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符合要求的垃圾袋或者容器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將可回收材料放入可回收材料收集容器。

(2)將餐廚垃圾過濾出來,放入餐廚垃圾收集容器中。

(3)易碎或含有液體的有害廢物,如燈具、汞制品等,應在采取防止損壞或泄漏的措施後投入,有害廢物應放入有害廢物收集容器或交給有資質的有害廢物運輸和處置企業。

(四)將其他垃圾倒入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大件垃圾應當預約或者委托物業服務企業預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上門收集處理。

第十六條餐廚廢棄物產生者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管理的有關規定,將餐廚廢棄物渣水分離;含油汙水應與油分開。食物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脂應分開分類,密封存放。

集貿市場和超市的經營者應當將廢棄的果蔬皮粉碎脫水,放入標有餐廚垃圾的收集容器中。

第十七條實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制(以下簡稱管理責任制)。

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單位自管的,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二)住宅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物業服務單位為管理責任人;沒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管理。

(三)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

(四)賓館、商場、商店、集貿市場、展覽會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長途客運站、汽車站、文化體育場館、公園、旅遊景區(區)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是管理責任人。

(六)城市道路、高速公路等。、清掃保潔單位負責管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確定管理責任人。

第十八條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分類收集容器完好、整潔;遇有破舊、汙損或數量不足時,及時修復、更換、清洗或修補。

(二)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日常管理制度,公布不同類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時間和地點。

(三)宣傳和引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對不符合分類投放的行為進行勸導和制止。

(四)及時制止將已分類的生活垃圾進行分類混合的行為。

(五)分類生活垃圾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管理臺賬,記錄責任區域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種類、數量、運輸方式和去向,每周前將相關數據報送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主管部門。

(七)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管理責任人發現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重新分揀後再投放;投遞人不重新分揀的,管理負責人可以拒絕投遞,並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發現收運責任區域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域管理負責人,要求其按照規定重新分類;管理責任人不重新分類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運單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時,發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應當要求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按照規定重新分揀;生活垃圾收運單位不重新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公共機構、企業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標準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可以拒絕接收。

第二十條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樹枝、樹葉、枯樹等垃圾應當作為資源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醫療垃圾、建築垃圾等。不得與生活垃圾混合。

第二十壹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招募誌願者或者購買第三方服務的方式,在居民區設立生活垃圾分類指導員,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指導、督促居民開展生活垃圾分類。

第三章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運輸

第二十二條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制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理的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垃圾收集容器按照下列規定設置:

(壹)居住區,包括住宅區、公寓、農村住宅區等。,應設置可回收物、廚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的四類容器。居住區應放置大型垃圾回收設施。

(2)單位區域內,包括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辦公樓等場所,集中用餐的容器有四類,包括可回收物、餐廚垃圾、有害廢棄物和其他垃圾;沒有可回收物、有害廢棄物、其他垃圾三類容器集中投放。

(三)公共區域,包括城市道路、車站、廣場、商場、公園、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可回收等垃圾容器。

第二十四條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合收集、運輸和處置分類投放後的垃圾。

可回收物料運至有資質的回收點或回收企業進行處理。

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按照市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運至處置場所,做到日產日清。

有害廢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規定和要求進行收集、運輸和處置。不具備處置條件的,應當按照生態環保部門的要求進行貯存,並采取防汙染措施。

第二十五條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根據生活垃圾收集方式、分類方式、作業時間等因素,配備和使用符合標準的收集工具、運輸車輛和合格人員。

(2)及時分類收集生活垃圾並運至指定的轉運站或處置場所,不得混運、隨意傾倒、丟棄、遺撒或堆放,不接收未分類的生活垃圾。

(三)轉運站後,應當密封存放並及時轉運,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四)配備密封良好、標誌明顯、節能環保的專用收運車輛。

(五)清理工作場地,保持垃圾收集設施和周圍環境整潔。

(六)建立管理臺賬,記錄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和去向,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七)制定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應急預案並報市(縣)主管部門備案。

(八)符合車輛在線監控系統的要求。

(九)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收運單位發現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標準的,有權要求其改正;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運單位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有害廢棄物集中點建設臨時存放有害廢棄物的場所。有害廢物集中點應滿足危險廢物貯存的汙染控制要求。

有害廢物應當及時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危險廢物貯存點貯存,但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直接處置的除外。

第四章生活垃圾分類處置和資源化利用

第二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類處置的要求,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不斷提高生活垃圾處置能力。

根據集約用地、提高生活垃圾處理能力和減少汙染物排放的需要,逐步建立集無害化焚燒、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衛生填埋和有害垃圾處置為壹體的生活垃圾協同處置利用基地,促進設施享受。

第二十八條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應當分類處置,提高生活垃圾的重復利用率和資源化水平,促進循環利用。

對可回收材料進行分類處置,由專業化收運單位負責企業對再生資源的利用和處置,促進回收產品直接進入商品流通領域。

廚余垃圾等可降解有機物應通過生化處理、沼氣生產、堆肥等方式進行回收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其他垃圾應通過衛生填埋或焚燒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生活垃圾分類處置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定期對場(廠)區內的道路、工廠、垃圾處理設施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進行維護和保養,確保設施設備安全運行,並將年度維護計劃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設施,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處置設施安全穩定運行。

(三)配備汙染物治理設施並保持其正常運行,按照規定及時處理廢水、廢氣、廢渣、噪聲等。,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汙染。

(四)制定環境監測計劃和開展環境監測,委托具有相應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環境檢測,並定期向當地城市管理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五)在處置設施運行場所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控系統,並保持在線監控系統與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系統互聯。

(六)建立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排放的主要汙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運行情況。

(七)餐廚垃圾和廢棄食用油資源化利用形成的產品應當符合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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