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不要求黨員的比例,因為它只是壹個群眾組織。國家層面沒有強制要求業委會主任必須是黨員。
壹、業主委員會主任的權利:
(壹)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制度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二、業主委員會主任的義務:
1,向業主大會報告。
2、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決議,接受業主的監督。
3.貫徹和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等有關法律和政策,協助物業管理企業開展各項管理工作,對居民進行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嚴格履行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確保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接受政府行政機構的監督和指導,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管理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業主的利益。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壹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業主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規定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委員的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