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物業公司的責任
1,財產保管責任。
2.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管理企業明確約定車輛保管的合同關系。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丟失、損壞的,由物業管理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如果業主與物業使用人、非業主與非物業使用人、其他車主與車輛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未明確約定車輛保管關系,但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車輛停放服務,或者單方面聲明是車輛停放關系的,則認定雙方構成車輛停放管理關系。停車期間,因管理不善等過錯造成車輛丟失、損壞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根據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財產公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視為管理不善:
1.未按規定出具和審核停車憑證的;
2.停車設施不完善;
3.發現他人損壞、盜竊、搶奪車輛,未采取適當措施制止並報警的;
4.未按照公示的車輛管理制度提供車輛停放服務的;
5.其他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物業管理企業有證據證明已經按照規定發放停車證,或者已經采取適當措施制止他人盜竊、搶奪、損壞車輛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供水條例》
第二十四條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時繳納水費。
第二十五條禁止擠占或挪用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價格應當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產經營用水合理定價的原則制定。城市供水價格制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