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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侵占業主公共收入違法嗎?

物業侵占業主公共收入是違法的。小區的公共部分屬於業主的公共財產,業主有權使用公共部分。作為管理人,物業在業主產生的收入中扣除合理成本後,應屬於全體業主。

物業公司占用小區公共資源,可以分為兩種情況,即是否取得了開發商或全體業主的授權。有必要區分這兩種情況來討論這個問題。在沒有業委會的情況下,小區的物業公司是開發商聘請的。這就是所謂的前期物業管理階段。此時,開發商可以授權物業管理公司對小區的公共部位和附屬設施設備進行管理,同時授權經營。這種情況下,大部分都是合法的。如果有侵權,侵權者多為開發商。

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合同時,業委會應明確約定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的公共收益如何分配、費用何時支付、逾期支付的違約責任等,避免產生糾紛。同時,要推選公道正派、熱心社區事務、綜合素質高的業主擔任業委會委員,業委會將代表業主定期對物業公司的收費憑證和費用原始資料進行核實,並定期公示收費余額。如果物業公司不配合,不出具收支原始憑證供業委會核實,或者不返還公共收益,業委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起訴物業公司,要求其出示收支原始憑證,返還多收的公共收益。業委會應當為小區的企業費用開設企業賬戶,該賬戶的收支情況應當定期向全體業主公示,接受全體業主的監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2條

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從業主* * *中產生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後歸業主所有。

第283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面積比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