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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浪費了。

最近幾天,陳驍特別沮喪。買了精裝修的新房,兩年多沒住進去,物業卻反復發信息打電話來收物業費。嚴重者壹天可催促十次以上。最可氣的是,物業經理昨天竟然“威脅”,“如果7天內不交物業費,物業將采取法律手段起訴業主。”

陳驍兩年沒交物業費了。他認為有合理正當的理由:壹方面,他買的新房已經空置兩年沒人住,說明他從未享受過物業的服務,不享受服務就不應該交物業費;另壹方面,房屋交付至今已有兩年,但房屋仍存在諸多質量和精裝修問題。業主向物業反映問題,報修此事,物業推脫樓盤。物業還說維修事宜已經交給物業了,於是物業和樓盤之間來回打太極,重要的維修問題根本沒有解決。特別是主臥墻面大面積空鼓,陽臺滲水的問題。此外,還有很多時候業主要求物業配合,物業卻置之不理,服務態度消極。真的應了那句話,物業是“不管怎麽樣,第壹個收錢的地方。”

空置房該不該收物業費?多年來壹直存在巨大爭議。有人認為新房沒人住,說明物業沒有服務好自己,不應該收物業費;有人認為房子雖然空置沒人住,但其實物業是有服務的,公共區域是幹凈的,整個小區是安全的,物業壹直在進行。有些人甚至站在中間的立場認為,物業有服務,但業主也有充分的理由不交物業費,所以最合理的辦法就是適當降低空置房的物業費,這樣雙方的利益都得到照顧,誰也沒話說。

據調查統計,其實空置房業主大多不願意交物業費——2020年4月新浪財經問卷調查結果顯示,64.5%的人認為“空置房不應該收物業費”,30.5%的人認為“空置房應該收”,5%的人“不在乎”。

此外,網上充斥著“所有空置房都將停止收取物業費”的論調,使得很多空置房業主對是否交物業費知之甚少,以至於在與物業協商時不會占上風。

不僅如此,近年來,其實物業與業主的關系更是“水火不容”。本來提供服務和被服務的雙方,現在是對立的壹方。值得壹提的是,近年來,呼籲“全面取消財產”的聲音越來越多。歸根結底,物業的問題很多:第壹,物業定位不當。他們是業主聘請來為業主服務的,但很多時候,物業更像是小區的“業主”。更有甚者,對主人傲慢專橫;其次,大部分物業服務意識不強,尤其是壹些“草根團隊”建設的物業,缺乏專業性;而且物業業主喜歡“以公謀私”,即利用公園公共區域牟利,甚至偷梁換柱,將利益來源據為己有。

民眾呼籲“全面取消財產”的呼聲越來越強烈,那麽財產會取消嗎?答案是否定的,官方已經在2020年7月13日給出了結論——新華網發表了壹篇題為《房產不應該是城市裏的火藥桶》的文章,這是關於房產存廢的“定論”:取消房產的呼聲不絕於耳。在找到更好的替代服務模式之前,物業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和必要性...現實生活中,確實有很多物業兢兢業業,服務周到,深得業主信任,不應該“壹刀切”。

官方的意思很明確:第壹,在找到替代者之前,不會註銷房產;第二,物業也不是壹無是處,也不是所有的物業都被業主針鋒相對。壹些服務型的、合理規範的物業單位,依然贏得了業主的信任。

完全註銷物業是不可能的,也就意味著業主以後處理物業的機會還是很多的,尤其是在收取物業費方面,業主必然會和物業接觸。那麽我們完全有必要對物業費的繳納有壹個詳細清晰的了解。空置房該不該收物業費?真的像很多人說的,所有空置房都停止收物業費?

新規定來了。從今年開始,所有物業費都是這樣交的。

空置房應該交物業費嗎?我們知道在2021之前,有些地方確實可以減免部分物業費,比如南京、山東、無錫等省市。以無錫為例,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無錫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因業主原因未及時入住或者入住後未入住、未使用的住宅物業,業主應當提前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經確認後按照規定標準的70%繳納物業服務費,減免期限最長為24個月。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經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同意。

不過,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社會生活大百科》和《民法典》中“空置房屋是否應該收取物業費”的新規定,給出了最新的明確答案。新規第944條明確規定,從今年起,所有物業費都將采用這種方式繳納: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提供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至此,結論很明確:無論房子是否空置,按照規定,業主都應該向物業繳納物業費。換句話說,我們文章開頭提到的陳驍拒交物業費的理由,實際上是站不住腳的,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因為物業按照約定提供了服務,至於陳驍,他沒有住在新房裏,所以他沒有享受到服務。這完全是個人問題。業主兩年不交物業費是沒有問題的,物業合理收取,因為民法也規定“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交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合理期限屆滿仍不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至於“空置房也需要按時足額繳納物業費”,我們認為應該是無可爭議的。很多人以“不接受服務”為由拒交物業費,本質上是壹種“占便宜”的心態。因為物業費不僅僅是指對部分業主的個別服務收取的費用,所以只確定部分業主是否享受某些直接服務是不合適的。換句話說,物業公司的成本不是由業主數量決定的。多壹個業主或者少壹個業主,保安、保潔、家政都不會減少,費用也不會減少。從這個角度來說,如果很多人以房屋空置為由拒絕或拖延繳納物業費,其實最終損害的是絕大多數業主的合法權益。

此外,空置房必須按約定繳納物業費,更重要的作用是“抑制投資投機”。現實中很多有錢人買了房子不住不租,根本就是空置浪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法律法規還支持“空置房免物業費”,顯然不符合“住而不炒”的精神。雖然壹套房子每年的物業費不多,但是壹套100平米的房子,按照2.3級計算,每年的物業費總共才2760元。但無論如何,這也是持有房產的壹種“負擔”。事實上,壹些專家學者認為,不僅空置房應該免交物業費,相反,應該多次向其征收物業費。究其原因,空置房造成了資源的浪費,更無形中擠壓了剛需購房者的切身利益。

不過值得壹提的是,民法典還規定了五種情況,業主可以少交或者拒交物業費:1、小區配套不達標,應當減免物業費。減免部分由開發商承擔,直至達標;2、逾期交付或房屋在維修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可以拒付物業費;3.在物業合同中,對額外服務未約定或未征得業主同意的,業主有權拒付這部分物業費;4.物業公司擅自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可以拒付擅自提高的部分;5.物業費標準不符合有關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的,業主可以拒付。比如很多物業公司巧設的“增值服務費”就不合理,業主可以不交。

新規要求,從今年開始,所有物業費都是這樣收的:無論是為了維護絕大多數人的權益,遵守政策本身,還是為了抑制投資投機,無論房子是不是空置,我們都認為按照約定繳納物業費是非常必要的。所以,任何人都不應該以“不接受服務”為由拒交物業費,這應該實現壹種社會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