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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農貿市場管理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規範市場經營行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農貿市場的規劃、建設、經營和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貿市場,是指政府專項規劃指定的場所,有固定場地和相應設施,有若幹入場經營者,對各類農副產品和食品實行集中公開交易。

本辦法所稱市場開辦者,是指從事農貿市場投資和經營的商業主體。

本辦法所稱入場經營者,是指在農貿市場從事經營活動,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商業主體、其他組織和農民。第四條農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分工協作的原則。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支持農貿市場發展的政策措施,促進農貿市場發展。

區人民政府、橫琴新區和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政府)按照屬地原則管理本區域內的農貿市場。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區域內農貿市場的日常檢查。第五條農貿市場是公益性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市場用途認定標準,確定專門用於農副產品銷售和農民銷售自產農副產品的區域比例。第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農貿市場管理的綜合協調和行業管理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壹)組織編制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制定農貿市場管理行業規範、市場用途認定標準、市場建設規範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指導農貿市場建設和升級改造,協調農貿市場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二)依法對市場開辦者和場內經營者進行商事登記,監督管理其交易行為,依法查處農貿市場場內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維護農貿市場交易秩序。

(三)負責市容環境衛生、排販秩序、市場使用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在農貿市場。第七條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消防等單位,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農貿市場進行監督管理。第八條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農貿市場紅線外出售、張貼和停放非機動車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紅線範圍內的區域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監督管理。第九條農貿市場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禁止不正當競爭和損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第十條各部門應當建立農貿市場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公示制度,將農貿市場經營者違法信息錄入商事登記許可和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納入社會信用管理。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市場開辦者和入場經營者依法成立行業協會和行業公約,促進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規範發展。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十二條農貿市場專項規劃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區政府、市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城市新區建設和舊區改造中,將農貿市場作為公共配套設施進行規劃,保證農貿市場的用地需求。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專項規劃未明確界定但實際用作農貿市場的市場,由農貿市場專項規劃明確界定為農貿市場並納入農貿市場管理。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的用途。通過產權轉讓合同取得農貿市場產權的,應當遵守合同約定,不得改變農貿市場的原用途。

擅自改變農貿市場用途的,應當限期恢復;拒不恢復的,按照本辦法處理。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符合農貿市場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農貿市場建設規範和升級改造基本標準。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設立的農貿市場,應當在市政府確定的期限內,按照農貿市場升級改造基本標準進行改造和完善。第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農貿市場,應當配套建設停車場、公共衛生設施等項目,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七條農貿市場禁止分割和轉讓。農貿市場擅自分割轉讓的,自然資源部門和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第三章市場的開放第十八條企業、其他組織、公民和境外投資者可以申請開辦農貿市場。

市場經營者應當依法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商事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在農貿市場從事招商、租賃和開設攤位、店鋪等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