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介合同存在的,必須蓋章。如果不蓋章,中介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
2.法律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三條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二,
房屋交易中介有哪些審查義務?
1.委托人委托中介機構買賣房屋,大多是因為不熟悉相關法律、政策和實際操作,相信中介機構的專業性,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這種理解是基於中介機構進行的專業審查,主要是對對方身份和買賣的房屋的嚴格審查。壹般認為,中介機構的審查義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壹,房屋產權審查。包括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年限、房屋是否存在限售中心交付房、經濟適用房等因素、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查封、抵押、居住權等權利瑕疵。
二是房屋使用現狀的審核,包括房屋的實際居住人員和承租人員,房屋的裝修情況,水、電、物業服務費、采暖費的繳納情況。
第三,當事人委托資格審查。簽訂合同時,產權人或購買人委托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代理權限。
第四,購買者的資格審查。在目前調控政策限制購房的背景下,只有符合戶籍、納稅、現有住房數量等壹定條件的人,才有購房資格。購房人的資質成為房屋買賣合同實際履行的重要因素。
2.中介機構上述審查義務的缺失將導致中介合同糾紛,審查義務的履行將直接影響中介合同義務的履行和中介報酬的確定。
以上知識是邊肖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居間合同必須蓋章。如果不蓋章,中介合同就沒有法律效力。中介合同就是中間人幫委托人做事並獲得報酬。如需法律幫助,歡迎讀者尋求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