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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州益銘物業

第壹條為了加強建築垃圾管理,維護市容環境,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施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建築垃圾的產生、收集、運輸、消費、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城市化管理區的範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本條例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和管網以及居民裝修、裝飾房屋所產生的廢土、廢料等固體廢物。第三條建築垃圾的處置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發展新型建築方式,推廣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和商品住宅全裝修,支持使用可再生、可循環利用的綠色建築材料和建築周轉工具,減少建築垃圾的產生。第四條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建築垃圾管理和資源化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制定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措施和綜合利用配套政策,協調建築垃圾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垃圾處置的監督管理,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的規定,做好建築垃圾的管理工作。第六條本市實行建築垃圾分類處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分類標準,並向社會公布。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遺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第八條產生建築垃圾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向城市建築垃圾行政主管審批部門申請處置,經批準後方可處置。第九條建設單位可以書面約定施工單位是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責任單位,約定施工單位對施工現場建築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相關措施;未明確約定施工單位責任的,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的責任單位。

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責任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未經批準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個人或者單位。第十條施工現場建築垃圾處置責任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對施工現場產生的建築垃圾進行分類,不得混入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垃圾;

(二)及時清運建築垃圾,對暫時不能清運的,應當采取覆蓋、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三)設置符合要求的車輛沖洗保潔設施,配置專職保潔人員。進出施工現場的車輛,經沖洗保潔設施清洗後方可離開;

(四)配備與監管部門相連接的視頻監控設施;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壹條居民家庭裝修垃圾應當袋裝收集,分類投放到物業服務企業、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指定的臨時建築垃圾堆放場。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壹處置家庭裝修垃圾,並在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公示便民服務措施。第十二條建築垃圾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不得超出核定範圍運輸建築垃圾;

(二)不得轉包或分包建築垃圾;

(3)運輸車輛離開施工現場前應自覺沖洗,車輪不得帶泥行駛;

(四)密閉運輸,不得沿途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五)隨車攜帶建築垃圾處置批準文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六)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地點運輸;

(七)規範運輸車輛行駛記錄、衛星定位等電子設備的使用,使駕駛人安全文明駕駛;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制定建築垃圾消納場的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建築垃圾處置場規劃,組織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設置建築垃圾消納場:

(壹)自然保護區和風景名勝區;(二)基本農田和生態公益林地;

(三)河流、湖泊、水庫和渠道的保護範圍;

(四)地下水集中補給源和補給區;

(5)溢洪道及其周圍地區;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領域。第十五條建築垃圾消納場所運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規定處置或者利用建築垃圾、工業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

(二)保持建築垃圾處置場相關設備設施完好和周圍環境整潔;

(三)離開建築垃圾處置場的車輛,應當在駛離前通過沖洗和清洗設施進行清洗;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