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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欠前面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接管後面的房產對嗎?

如果兩個物業就這筆物業費的債權轉讓達成協議並生效,後接手的物業有權收取。否則接管後物業無法收取。

債權轉讓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才有效:

(1)必須有有效的債權;

(2)債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協議;

(3)被轉讓的債權必須是可以轉讓的;

(4)必須有轉讓通知。

論債權轉讓通知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十條第壹款規定:“讓與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轉讓對債務人無效。”債權轉讓通知發出後,可能出現以下情況:

(1)債務人自己簽收。在這種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自然延伸至債務人。債務人接到通知後,應當向受讓人清償債務,並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原轉讓人的抗辯。

(2)債權轉讓通知由他人代收。債權是對特定人的權利,受讓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成立後取得向特定人請求債權的權利。因此,不能確定他人收取的行為是否會轉移給債務人,未能使債務人知道債權轉讓的事實。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債權轉讓的效力應小於債務人。

(3)債權轉讓通知書因各種原因退回。在這種情況下,不應視為不通知,因債務人拒絕而返還的,應區別對待。在我國自然市場經濟條件下,僅從保護善意債務人的角度出發,似乎不利於自然糾紛的解決。債務人拒絕是對債權轉讓的主觀態度,不是因客觀原因未交付轉讓通知,而是債務人對債權轉讓的態度。在債權轉讓中,債務人處於被動狀態,不需要取得債務人的同意。如果被認定無效,將為誠信不足的惡意逃廢債務者大開方便之門,不利於保護債權的實現和誠實信用原則的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