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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前期,開發商可以隨意更換物業服務公司嗎?

首先,從法律契約的角度來看:

甚至前期物業公司和開發商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服務期限和違約責任做出相關規定;開發商要換物業服務公司,也要看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否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從所有者的權利來看;

開發商賣不到壹半的房子,開發商就是物業的最大業主,有權聘請和解聘物業服務公司;

如果已售出半數以上的房屋,則解聘或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需要經占業主總數和總面積半數以上的人通過;才可以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所有業主和開發商需要召開業主大會決定(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

綜合來看,第壹要看開發商賣了多少房子,這就決定了開發商有多少權利;第二,要看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違約要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