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養犬的規定如下: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於被侵權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違反管理規定,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證明損害是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禁止飼養的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