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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民法典關於地下停車位的規定

我國《物權法》規定了居住區停車位:居住區規劃的停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以出售、附贈的形式協議使用;業主* * *占用的車位歸業主* * *所有。也就是說,物業公司無權隨意規劃車位,尤其是以下三種。私下出售它們是違法的。尤其是以下三種,私自出售是違法的。1,小區公共空間。小區的土地使用權屬於全體業主,開發商將其改造成車位再出售給業主,當然侵犯了業主的權益,所以開發商無權出售開放式地上車位。2.地下人防停車位。居住區地下人防停車位屬於居住區人防工程修建的、戰時不用於停車的停車位。律師認為,人防車位由人防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這類車位不能辦理房產證,所有權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3.已經共享的地下停車位。如果地下停車場已經被小區業主作為公攤面積共享,那麽開發商無權出售。也就是說,在賣房的時候,地下車位的面積已經分攤給了每個業主,按比例收錢,然後再把這樣的地下車位賣給業主,就是反復收錢。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建築物所有權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房屋、營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與* * *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壹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 * *部分,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千萬不要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所有權人,但屬於城市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所有權人,但城市公共綠地或明示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 * *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歸業主所有。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求。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歸業主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