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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的權利義務哪些車位是合法收費的?

買過房的都知道,小區有物業管理,每個月收物業費。僅靠物業幾個工作人員是不可能管理好整個小區的,需要小區業主的配合。小區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下面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壹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小區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麽?

(壹)業主的義務

1.使用、轉讓和管理自有物業時,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和政策;:

2.執行和服從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業主大會的決議、決定;

3、自覺維護公共* * *區域的整潔、美觀、暢通和公共設備的完好;

4.按規定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房屋維修基金等費用;

5.業主如需進行室內裝修,必須遵守本物業裝修的管理規定,填寫申請表,交由物業管理公司審批,然後向物業管理公司交納裝修押金,方可按規定進行施工。完工後,物業管理公司會進行檢查。如果沒有違規、違章或妨礙他人正常使用物業的現象(如滲、漏、堵、漏等。),押金退還,否則按違規扣款並限期整改;在統壹垃圾清運和粉刷樓梯的情況下,垃圾清運費和粉刷費也要同時繳納;如增設公共設施(如電梯、供電擴容等。)被使用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償費用。

6.業主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維修、養護自有部位、設施設備、相鄰部位和設施設備的,應當繳納相關費用;

7.理解並承諾在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法律關系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的物業時,應當告知並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並承擔連帶責任;

8.理解並承諾本物業內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不存在人身、財產保管或保險關系(專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9、在本物業範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改變建築物及其設施設備(包括外墻)的結構和外觀。外部門窗、陽臺等設施的顏色、形狀和規格。)、設計目的、功能和布局等。;

(二)非法鑿、拆、搭、建房屋內外承重墻體、梁、柱、板、陽臺;

(三)占用或者損壞樓梯、通道、屋頂、平臺、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共場所、設施和公共場所(場所);

(四)擅自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信、排水、排汙、消防等公共設施的;

(五)不準在高空堆放物品、丟棄垃圾和拋擲物品;

(六)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危險物質,飼養家禽、寵物;。

(七)踐踏、侵占綠地,損毀、塗寫園林建築草圖;

(8)亂搭、亂貼、亂掛,以及設置影響城市客觀面貌或物業外觀的廣告牌;

(九)隨意停放車輛、鳴喇叭,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10)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行為;

(11)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2)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所擁有財產的壹切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物業內公共設施、公共部位、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場所)的權利;

3.有權根據有關規定進行室內裝修;

4.有權親自或聘請他人合法維修物業自用部位的所有管道、電線、水箱等設施,但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專業部門或機構進行施工的除外;

5.有權建議物業管理公司根據物業管理範圍內同壹建築、設施設備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狀況及時組織維修;

6、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對本物業享有權利。重大管理決策的投票權;

7、有權就物業管理相關事宜向業主管理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問題,並得到答復;

8.有權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在規定期限內定期公布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9.有權對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

10,有權向物業管理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11.有權要求建築物相鄰部分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或者不配合的,可以要求業主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公司進行強制維修,並按規定分攤費用。

第二,小區停車費是否合法?

1.物業公司無權收取停車費。因為每個車位屬於此時購買或接受贈與的業主,所以停車場的公共部分屬於所有擁有該車位的業主。

2.經建設單位授權後,物業公司可以代替建設單位向業主收取停車費,但此時的停車費標準不是由物業決定的,具體由業主和建設單位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說,物業此時無權索要小區停車費。

3.停車場的所有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停車場的使用和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在管理規約中約定。

同時,我國《物權法》規定,決定住宅區停車收費的權利主體是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物業公司只是受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的委托,向業主收取停車費。因客觀原因不能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因此,社區居委會也是決定收取小區停車費的權利主體。

三、物業公司是否對小區被盜負責?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這壹規定,判斷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職業要求的標準是關鍵。如前所述,物業管理公司承擔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保護責任應當是有限的。因此,只要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員盡到正常的安全註意義務,不存在失職行為,業主家中被盜的財物就不能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存在明顯的失職行為,並且這種失職行為與業主家中被盜存在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很可能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對於物業管理公司是否盡到正常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否存在失職行為的判斷,需要根據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業主公約、住戶手冊等規則載體,根據具體案件進行綜合判斷。如果業主家中財物被盜,物業管理公司管理人員疏於履行職責,未對來訪人員進行登記,監控視頻未記錄,門衛未發現,說明物業管理公司在人防、技防方面未盡到責任,因此被盜業主可以向物業管理公司主張權利,要求物業管理公司承擔壹定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