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5日內,凡在畜禽禁養區養殖畜禽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停止養殖活動,自行處理養殖畜禽,拆除養殖場和設施。
擴展數據:
政府單位組織聯合執法檢查,逾期未自行清理拆除養殖場及設施的單位和個人,其畜禽將被沒收,養殖場及設施將被強制拆除並處以罰款。
四、各單位和廣大市民應積極支持和配合畜禽養殖場清理整頓工作,不得幹擾或阻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妨礙依法執行公務。視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相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欽州市政府-關於禁止在市區飼養畜禽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