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收樓通知,就要交物業管理費。即使不是真的搬進去,也要交物業管理費。根據物業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取得房產證時,房產所有權已經轉移。業主應交納物業管理費,至於何時交接與物業管理部門無關。
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中沒有物業管理費自通知之日起計算的內容。《條例》第四十壹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購房者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2.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4.參加業主大會,行使表決權;
5.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6.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7、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8.享有對該物業* * *所用部位、* *所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 * *部位和設施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物業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