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臨沂為例,根據《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戶要求暫停或者恢復用熱的,應當在每年采暖期開始前30日向供熱企業提出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供熱設施具備分戶控制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供熱企業可以切斷其供熱管道,切斷和恢復費用由供熱企業承擔。供熱設施不具備分戶控制條件,用戶要求暫停供熱的,應當切斷熱力設施。用戶可以自行斷電處理,也可以委托供熱企業實施,斷電恢復費用由用戶承擔。
擴展數據:
《臨沂市供熱條例》第十二條供熱企業與用戶應當依法簽訂供用熱合同。供用熱合同的格式文本應當報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總戶數50%以上的,供熱企業應當供熱。如達不到上述標準,經雙方協商壹致後,可提供供暖。前款規定的標準及其他相關內容,各縣人民政府、臨沂臨港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臨沂蒙山旅遊度假區管委會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另行制定具體辦法。
臨沂市政府-臨沂市供熱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