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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禁令”該由誰來管?小區物業公司是否有權管理和制止商業活動?緊急!

住宅樓能否作為經營場所。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關於“住宅經營”的禁止性條款。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並沒有明確的公司範圍,只是籠統的規定了“有公司住所”。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中,公司的登記事項只指出要有“住所”。辦理工商登記時對公司住所無特殊要求。

目前各地區對“住宅商品化”是禁止還是放開還沒有統壹的意見,有的地方更為嚴格。例如,在四川省成都市,當地稅務機關收取稅費的目的不是為了在社區居住。早在2004年,上海就頒布了《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物業管理企業和相關管理部門可以對擅自將房屋改為經營場所的行為進行起訴、制止和處理。目前,壹些地方性法規對營業用住宅作了規定,如《北京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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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商品房問題已經引起了立法部門的重視。根據我國《物權法》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該條款是規定住宅業主享有基本財產權的內容,也是壹項原則和壹般規定。也就是說,通常情況下,住宅業主可以對擁有所有權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包括將房屋改建為企業。也就是說,業主有權對鄰居將房屋改作商業用途的做法說“不”。

但《物權法》對“商品房”也有專門規定。根據特別規定優於壹般規定的法律適用精神,應當首先適用本特別規定。該法第七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外,還應當征得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特別規定》實際上明確了“住宅商品化”的兩個具體條件:壹是相關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中沒有相應的禁止性規定。這個條件還隱含著壹個命題,就是法律、法規和管理條例有權規定“住宅禁入”。其次,“住宅商品化”必須得到有興趣的業主的同意。這是妥善處理相鄰關系、充分尊重相鄰權利的具體體現。如果相關業主不同意,即使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不禁止,也不能將房屋改作經營性。以上兩個條件不是可有可無,而是必須兩者都具備,缺壹不可。

"幾乎每個社區都有壹個“住宅商業”的情況."中國著名民法專家尹田教授說:“當壹棟住宅樓成為壹個營業場所時,它將影響其鄰居的生活。比如會造成電梯運行緊張。”居民樓的電梯是按照居住人數設計的,但是商家的出現增加了出入居民樓的人數,電梯貶值損壞的速度自然加快。

“(住宅經營)沒有天然權利,關鍵問題是不擾民。”我國著名民法專家尹田教授表示,將住宅建築用途改為商業用途,可能會侵害相鄰居民的利益,從而造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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