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改變電價。
第四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收取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方集資辦電收取額外電費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制定辦法。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收取其他費用。
擴展數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四十四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款項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電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