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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停水停電是物業的責任嗎?

法律分析:如果不是惡意違約,物業有責任,物業不是與水電公司簽訂合同的主體,而是業主。法律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停電停水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物業賠償,但要交500元違約金。業主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服務人員可以催繳、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追償,但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44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者繳納物業費。物業服務提供者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督促其在合理期限內繳納;在合理期限內未繳納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催繳物業費。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