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在小區的居民證明。
2、為居民參與社區治理和參加社區活動提供證明。
3、為中小學生參加社團實踐活動出具證明。
4.為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和訴訟司法救助的當事人提供生活困難證明。
5.根據居民需要,在居委會職責範圍內出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出具的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