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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會是否有權出具物業事實服務證明?

根據有關資料,沒有。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日常證明包括5項內容:

1,居住在小區的居民證明。

2、為居民參與社區治理和參加社區活動提供證明。

3、為中小學生參加社團實踐活動出具證明。

4.為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和訴訟司法救助的當事人提供生活困難證明。

5.根據居民需要,在居委會職責範圍內出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出具的其他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