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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5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杭州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城市化管理範圍由區、縣(市)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國家級開發區管委會和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權限,按照《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和其他有關地方性法規執行。第三條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遵循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區、縣(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第五條杭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衛部門)負責全市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不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各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或者縣(市)市容環境衛生、規劃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六條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中實行執法責任制和過錯追究制。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部門、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完善市容和環境衛生設施,提供市容和環境衛生公共服務,保障市容和環境衛生建設和管理所需經費並逐年增加,使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的需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第八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組織編制當地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同時也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

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文明作業。第十條各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經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本市廣播、電視、報紙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宣傳欄(欄)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公益宣傳內容。第十壹條提倡和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社區居民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動員社區居民積極參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第十三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維護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第十四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相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周圍相應的區域或者其他設施、場所以及壹定範圍內的區域。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第十五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廣場等城市公共區域、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由區、縣(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運營維護單位負責;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沒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社區居民委員會負責;

(三)河道及其附屬設施、海岸綠化(公共綠地),由使用和管理單位負責;

(四)隧道、公路、鐵路、地下通道、橋梁及其附屬設施,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旅遊景點、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產權單位負責;

(六)商品交易市場、商場、超市、餐飲、會展等場所及周邊地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七)機關、團體、部隊、企業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場所及周邊區域,由該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負責;

(八)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業主單位負責;

(九)報刊亭、候車亭、電話亭、戶外廣告等街道設施和架空管道、電桿、線路,由產權單位或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明確的區域,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城鄉結合部或者行政區域交界地帶責任不清,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跨區域的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