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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管理的九大要點

物業管理的九大要點

《物權法》規定,業主可以自行管理物業,也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下面給大家介紹壹下物業管理的九個要點。我們來看看吧!

第壹,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不是“主仆”關系。

很多人對物業管理存在誤區:有的認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還有人認為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關系是“主人”和“仆人”的關系。這些誤區導致物業管理難以開展。

實際上,在物業管理中,物業管理公司是受托管理物業的;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務,壹旦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雙方就是平等的合同關系,沒有主次之分。

二、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不是“敵人”

目前壹些現象給人壹種錯覺,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是壹對“冤家”。

其實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應該是好朋友,日常工作中的矛盾應該本著互諒互助的原則來解決。業主不要輕易解雇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也應該更好地改善服務。

第三,物業管理公司不能“保天下”

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廣大業主和使用人的生活,物業管理企業對涉及家居生活的多項工作進行統壹管理。這種做法讓業主和使用人產生壹種錯覺,認為交了物業管理服務費,就不管家庭、鄰裏、周邊關系等了。,是物業管理企業的責任,也是物業管理企業“得天下”所必須的。其實物業管理企業畢竟是企業,責任是以合同的形式約定的。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壹定要清楚這壹點。

四、物業管理咨詢不是物業管理投訴。

相關部門將消費者對物業管理的咨詢視為“投訴”,導致物業管理被誤列為當前消費者投訴的熱點之壹。

從我市物業管理協會接到的咨詢投訴來看,2010,收到來信(電)千余件,其中配套不全、規劃不到位、質量問題占了很大比重,對物業管理企業不作為的有效投訴極少。很多信訪人因為不了解物業管理工作,憤怒地“投訴”。工作人員講解完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後,信訪人怒氣沖沖地來了,高高興興地回了。

接待和記錄投訴的人員應對物業管理有較好的了解,以便區分咨詢和投訴,投訴的內容是物業管理企業的不作為還是其他原因。這樣才能引導行業的發展。

五、享受物業管理服務不是“免費的午餐”

很多人習慣了過去住房的福利政策,不理解物業管理中“誰受益,誰付費”的原則,甚至拒絕支付管理服務費。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業主在享受物業管理提供的服務的同時,有義務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維護物業的完整。個別業主和使用人不交管理費,侵害了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影響了物業管理的服務質量。

六、物業管理服務費不是越低越好。

在物業管理招標活動中,投標單位越便宜越好。招投標的目的是“價低者得”,壹些物業管理公司為了增加樓盤的面積,盲目迎合這種心理,進壹步加深了這種誤導。

物業管理公司作為企業,需要投資專業管理物業,為業主和使用人提供服務。而且,與其他商品不同,物業管理是“量入為出”。很多物業管理服務費低的物業區域,由於費用入不敷出,物業管理工作並不盡如人意。相反,優質高價物業區的舒適環境總是讓人覺得物有所值。

七、物業管理保安服務不是“保鏢”服務。

在物業管理實踐中,人們誤以為交了物業管理的治安防範費後,物業管理公司就會提供保鏢服務,小區內的治安始終由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實際上,物業管理公司向居民和用戶提供保安服務,只向他們收取相應的保安服務費,而不是保鏢服務費。

因此,如果小區內發生財物被盜等治安案件,應當明確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已經按照服務承諾落實了相應的防範措施,責任不在物業管理公司;如果物業管理公司沒有按照服務承諾落實相應的防範措施,那麽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但無論是哪種情況,物業管理公司都有義務協助公安部門加強防範。因此,居民和用戶不能以為支付了安全服務的成本就可以高枕無憂,放松安全警惕。相反,應該以積極的態度采取個人和家庭安全措施,防患於未然。

八、物業管理公司不是水電供應商。

由於歷史原因,物業管理公司壹直充當水電等公用事業的“二傳手”,免費向業主和使用人收取水電費,甚至承擔業主和使用人拒交水電費帶來的經濟風險,導致物業管理公司“賠了夫人又折兵”。

水電等公用事業部門往往要求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委托代收費用的合同。毫不誇張地說,合同簽訂之時,就是物業管理企業開始虧損之日。因為,這些“合同”只有物管企業代表水電部門收費的責任和義務,卻找不到物管企業應有的權益。

九、物業管理企業不是待宰的“羔羊”。

壹些部門往往把物業管理企業當成待宰的“羔羊”,導致物業管理企業負擔沈重。比如壹個新建小區,建築面積23000平方米,管理服務費每月每平方米0.4元。即使是100%入住,服務費也可以是每月9200元,包括5個保安,2個清潔工,1個管理人員,1個水電費,每月1.35萬。就這樣,物業管理公司每個月都在虧本經營。在其他街道,要求物業管理公司規劃普查費用,等等。物業管理服務費很難達到“以區養區”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