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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免租期如何約定?

法律分析:1。把所有的“免租期”放在租期的最後壹段,適合租客不需要裝修,培養商業氛圍的情況。也就是說,出租人承諾給承租人壹定的租賃期限,但這個租賃期限是在整個租賃期限的末尾。承租人提前退租的,不享受本次免租期的優惠。其實對租客的誠信表現和關系穩定也起到了很好的制約作用。2.將免租期拆分成租賃期的不同時期。把“免租期”分成兩個,甚至三個,然後分別放在租期的開始階段和最後階段。如果分成三份,壹部分可以放在租期中間。每個階段的具體時長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匹配。比如某* * *可以給租客3個月的免租期,那麽可以在租期開始時給1個月,租期中期給1個月,然後租期的最後壹個月作為免租期;也可以在租期開始時給1個月,另外兩個月放在租期結束時。按照這個設計,如果租客中途違約,提前退租,就享受不到最後的免租優惠。綜上所述,我們也可以說,如果在租賃期限的最後壹段約定了大部分“免租期”,就可以防範出租人的租金風險,如果在“開業日”之前約定了大部分“免租期”,就可以發揮營銷功能。如何在兩者利益的平衡中找到平衡點,需要出租方綜合考慮項目實際情況後決定。3.適當約定免租期條款。最後,要註意免租期條款的個別細節的完善。比如租賃合同中要明確免租期只是免租金,這必然會產生物業費和能源消耗(比如水、電、通訊)。對於違約責任,還可以補充規定,因承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的,除支付違約金等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外,還應當承擔裝修免租期和免租優惠期的租金賠償責任,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