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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設置停車場的處罰依據

法律分析:占用小區綠化、道路、廣場等部分的露天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除非業主委員會同意(或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物業無權收取停車費。即使業主委員會或大部分業主同意收取停車費,收取的停車費的開支也要經過業主同意。如果和物業協商不成,可以向房管局和工商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部分關於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回答業主關於物業服務的詢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落實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業主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業主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和營業用房時,其部分* * *所有權和* * *管理權壹並轉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犯業主合法權益的,被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業主可以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居民委員會應當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給予指導和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決定: (壹)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定;(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員;(五)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六)籌集維修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資金;(七)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更新改造;(八)改變* * *用途或者利用* *從事經營活動的;(九)有關* * *和* * *管理權的其他重大事項。業主* * *同決定,應當由占專有部分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加表決通過。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加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表決的業主和四分之三以上表決人同意。決定前款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並經參加表決的業主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