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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報告幹擾噪音

1.當噪聲擾民時,市民可撥打12369向當地環保部門投訴或聯系當地城管部門或110協商。

2.根據《社區噪聲排放標準》,居住區的噪聲標準應控制在45 dB至55 dB之間。如果噪音超過這個標準,就是噪音擾民。在《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中,對居住區噪聲汙染有明確的規定。“18時至次日8時,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可能產生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其他時間進行室內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避免環境噪聲汙染。”“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各種喇叭、音響設備,應當控制音量,不得產生擾民噪聲”的規定。

3.如果居民覺得小區噪音汙染擾民,可以先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

第壹,構成妨害的條件: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如果有這些類別中的行為,它是擾亂人民。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點。各省規定的時間不壹樣,但都差不多,居民正常休息時間都算擾民。允許整修時間為7: 00至12,14至19。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

二、令人不安的過程:

1,各地環保部門投訴;

2.報警;

3.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或者進行整改,減少噪聲排放和作業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法

第四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以及使用音響設備可能產生可能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a)在噪音敏感建築物集中的市區使用高音喇叭;

(二)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