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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寧波市城市公共設施配套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保障我市城市開發建設健康發展,完善城市公共設施配套建設,進壹步理順關系,明確責任,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開發房地產和新建、改建、擴建房屋,必須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以下簡稱配套設施)。

配套設施按服務範圍分為大面積配套設施和小面積配套設施(以下分別稱為大面積配套設施和小面積配套設施)。

大型設施主要指道路、橋梁、給排水、供電、供熱、燃氣、郵電、環衛、公交車站、園林綠化等基礎設施的骨幹工程。、以及街道級事業單位的行政樓。

小型配套主要是指道路、橋梁、給排水、供電、供熱、燃氣、消防、通信、有線電視、環衛、綠化、停車場(庫)等基礎設施和街道級以下管理服務機構用房等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等服務設施。第三條配套設施必須按規劃布局和規定的規模及建設標準設置。配套設施的建設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和施工單位實施。第四條擬開發(建設)的地塊,必須事先由市城鄉建設委牽頭,規劃、規劃、市政、土地管理、房管等部門參與,對建設條件進行評估,確定有與地塊相對應的大型配套條件或可靠的相應大型配套建設方案。沒有大型配套條件的,不得開發(建設)地塊。第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標準繳納配套設施建設費(以下簡稱配套費)。

開發(建設)單位應按分工規劃建設應收取配套費的配套設施,其投資經批準後可從配套費中扣除。第六條配套設施由政府、專業經營(管理)單位、開發(建設)單位分別建設。

大型配套設施壹般由市計委會同市城鄉建委及相關部門統籌安排,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城市建設規劃。

開發項目用地內的小型配套設施,除需經其他單位審批的外,壹般不允許單獨審批。開發單位將納入本次開發項目的建設計劃和建設方案,與主體建築統壹規劃、統壹設計、統壹征地、統壹拆遷、統壹實施。涉及由政府部門和專業經營(管理)單位按分工具體實施的,開發單位難以實施的配套項目由市城鄉建委協調實施。

非開發項目的小型配套設施,除繳納小型配套費外,由建設單位自行或委托相關單位實施。

根據1999年12月15日第10號文件精神。[1995]甬政辦216號,開發(建設)用地外的零星小型配套設施由當地區政府統籌安排。

建設配套設施時,各類管線和附屬設施應當同步規劃設計,主體設施的實施單位應當組織合作建設,同步建設。

1996 65438+10月1之前出讓的土地,仍由原配套費征收單位負責配套設施建設。第七條配套設施建設資金,根據項目性質,分別由政府投資(財政專項撥款、城市建設費和配套費等組成。),經營(管理)投資,開發(建設)單位計入開發(建設)成本。其中包括:

大型配套支出項目:城市垃圾轉運站、用地紅線內新區24米及以上、老城區16米及以上區域道路(含橋梁及配套雨汙水管道)、城市110千伏變電站征地拆遷、市政管理建設費等。

可利用的大額配套費用:街道辦事處、公安派出所、房管所、城市規劃骨幹道路(含橋梁、雨汙水排水主幹管、泵站)、用地紅線外的城市規劃供水管網、市政公園、大型公交車站等。

小額配套費:普通幼兒園、普通小學、普通中學、標準文化活動站(含青少年、老年人活動站)、公交站(點)、公共廁所、物業管理用房(或房管段、綠化、環衛管理用房)、河堤、社區治安設施、垃圾亭(含垃圾桶)等建設費。

小區配套費定額包幹項目:用地紅線內的路燈設施和綠化建設包括公共綠化(含小遊園)和壹般綠化。

主管(管理)單位按基本成本購置物品:糧油站、集貿市場、普通浴室、居委會第三產業用房、物業管理第三產業用房、郵局等。

主管(經營)單位按商品價格購買物品:儲蓄所、小型商業網點、車庫等。

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工程:用地紅線內新區24米以下、老城區16米以下的區域道路(含橋梁及配套雨汙水管)、用地紅線外服務於該用地的專用道路(含橋梁及配套雨汙水管)、用地紅線內供水高度超過22米的提升設施、自用供水管網、消防設施、家用郵箱、自行車庫、用地紅線內居住區汙水凈化設施。

新區24米及以上、老城區16米及以上紅線內城市規劃骨幹道路(含橋梁、雨水管、泵站)和區域道路(含橋梁、配套雨水管)征地拆遷,供水高度22米以下紅線內征地拆遷提升設備,公交場站征地拆遷, 綠化工程征地拆遷、市政管理處征地拆遷、物業管理用房(或房管段、綠化環衛管理用房)、河堤、社區治安防範設施、公廁、垃圾亭(含垃圾桶)、居委會辦公樓等征地拆遷。

配套設施服務範圍超出開發建設地塊的,其建設投資由受益地塊按建築面積比例分攤。

主管(經營)單位自籌資金建設項目:用地紅線內供水高度22米以下需安裝的起重設備、用地紅線內直徑超過該地塊設計用水量的供水管道建設費用差額、文化活動中心(含青年、老年活動中心)、門診、衛生站、醫院、居民管道液化氣供應站、瓶裝液化氣供應站、管道供熱設施、有線電視設施、郵電設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