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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占用公共土地的問題?

房管局將責令物業公司按照原規劃設計方案對占用區域進行恢復整改。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設施不得改變。

《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禁止損壞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業的* * *部分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 * *設施。

所以,主人不能私自居住。

如果要改,壹定要征求相關業主的同意,而且壹定要業委會蓋章。

之後就可以去工商部門註冊了。

物業管理公司使用公共場所要征得全體業主同意,否則不能占用。

即使開發商和物業公司有書面協議,將設備層分配給物業公司作為辦公用房,物業公司也只是對設備層有管理權,沒有使用權。

擴展數據

壹般情況下,住宅區內,除業主專有部分外,屬於全體業主所有。這部分稱為公共用地,如車道、人行道、樓梯間、走廊、綠地等。在住宅區。

有的業主認為小區公共用地空空蕩蕩,反正也沒人用。與其閑著,不如自己用起來,物盡其用。

但這種行為往往會演變成亂建、亂丟垃圾、破壞綠地等現象。這些行為嚴重損害了小區的整體形象,影響了其他業主的生活質量。

而且我國《物權法》第七十條明確指出,業主對建築物內的房屋、營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 * *有權與* * *共同管理,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也就是說,居住區的公共土地歸全體業主所有。如果單個業主私自占有公共土地,就會侵害全體業主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