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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市煙花爆竹管理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減少環境汙染,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及其監督管理。第三條燃放煙花爆竹應當堅持移風易俗、安全環保、文明節儉的原則。

煙花爆竹管理應當堅持教育引導、禁止為主、嚴格控制、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實施。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負責煙花晚會等大型煙花爆竹、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以及限制燃放區域外煙花爆竹的管理。

城管執法部門負責限制燃放區域內其他煙花爆竹的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監督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市場監督管理等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煙花爆竹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在重大節點期間加大宣傳力度。

民政部門負責婚喪嫁娶等事項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引導。

教育部門負責對學校師生進行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負責煙花爆竹的公益性宣傳。第七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負責本單位的煙花爆竹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責任範圍內的居民、村民、單位和服務企業,制定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公約並組織實施。

提供婚喪嫁娶服務的經營者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告知委托人或者業主,並及時勸阻或者制止違反規定的行為。第八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嚴格控制焰火晚會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確需舉辦重大節慶活動的,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公安機關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審核許可,並向社會公布。第九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場所)和時間燃放煙花爆竹:

(壹)文物保護單位;

(二)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辦公區域;

(三)幼兒園、學校、科研院所、博物館、圖書館、體育館(場)等娛樂體育場所;

(四)金融機構、醫療機構、養老院、福利院、公園、商場、廣場、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汽車站、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碼頭、機場、停車場、高速公路收費站、立交橋、地下通道、立交橋等區域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六)油(氣)站等生產、銷售、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和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區;

(七)安全保護區內的廣播電視、通信線路和輸變電設施;

(八)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草原、林地等重點防火區域;

(九)軍事設施保護區、企業生產經營場所、物資儲存倉庫、環境質量監測站(點)及其周邊區域;

(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壹考試期間;

(十壹)重汙染天氣預警期間;

(十二)法律、法規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止區域(場所)和時間。第十條縣(市、區)公安機關應當在禁止排放的區域(場所)設立明顯的警示標誌,並由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負責維護管理。第十壹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

中心城區:東至盛興路,西至聚賢橋,北至北山根,南至青蘭高速G22線為限制排放區域。

涇川縣、靈臺縣、崇信縣、莊浪縣、靜寧縣、華亭市的限制排放區由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並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限制排放區域應當隨著城市發展依法及時調整並公布。第十二條在限制燃放區內,除第九條規定的違禁物品外,下列情況和時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壹)農歷除夕、正月初壹、初二、初三、十五、二十三日的7時至22時;其中,除夕可延至正月初壹淩晨1時;

(二)婚禮當天從六點到十三點;

(三)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的重大節日期間。

實施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燃放活動時,應當向城管執法部門申請登記,並說明燃放原因、時間、地點、方式、種類和數量。

居民區、賓館飯店應當劃定排放區域,並提供安全排放設施。

排放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排放殘留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