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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洛浦公園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洛浦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洛浦公園(以下簡稱公園),是指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用於改善區域生態環境,提供公眾休息和觀賞的洛浦河兩岸的公園、綠地、生態廊道和河道水面。

西起洛河上遊益陽界,東至鹽市街,北至濱河北路、九都路、中州中路,南至國家花園北側洛宜高速、濱河南路,控制洛河東南部綠地邊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調整,重新確定公園的範圍,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園保護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公園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第五條市園林行政管理部門是公園的主管部門。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園沿線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公園建設和管理所需資金。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通過捐贈和誌願服務活動,依法參與公園的建設、保護和服務。第七條公園發展應當體現公益性,堅持政府主導、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規範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公園免費開放。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公園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作為公園建設、保護和管理的依據。

公園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確需改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應當征求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準,並依法進行調整。第十壹條禁止在公園內建設與公園功能和水利設施無關的各種設施。

公園內已建的與公園景觀不協調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公園規劃要求拆除或者逐步改造。第十二條公園內綠地和各種配套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公園規劃,並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的性質、布局、高度、體量、造型、色彩應當與公園自然景觀相協調。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內的配套設施,其設計方案應當經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

園區重大建設項目的設計方案應當采取聽證會的形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並通過新聞媒體等渠道向社會公布。

經批準的設計方案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第十四條公園內配套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必須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現場應當設置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誌,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護措施和環境保護措施。不得破壞公園景觀和各種設施,不得影響遊客安全。第十五條公園建設應當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公園綠化要科學合理配置植物,註重物種多樣性的開發和保護,體現生態效應。綠化用地比例不應低於土地面積的70%。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中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等環保新技術。第十六條公園出入口應當設置公園簡介、公園示意圖、公園使用說明和公園引導牌。公園內的各類卡片應保持整潔完好,文字、圖形規範。損壞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更換或者補充。

主要出入口的位置應與城市交通和遊客流向、流量相適應。

非主要出入口應統壹規劃,根據需要設置隔離樁或圍欄。第十七條公園內的水、電、通信、燃氣等市政管網設施應當隱蔽,不得破壞景觀,不得危及遊客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第十八條公園內的遊樂、健身和公共服務設施應當與公園的功能、規模和景觀相適應。

公園內的主要道路、建築物出入口和公共廁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