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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墜落砸傷小區物業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業主在小區摔傷了自己的財產,要承擔壹定的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盡職履行管理義務。物業公司未履行應盡職責,造成業主人身損害的,物業公司應當賠償業主損失。但是在小區摔倒的不是業主,物業公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沒有過錯,就不能要求其承擔責任。

壹、物業管理的責任和權利

物業管理公司應履行的義務是:

(壹)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

(2)接受業委會和住宅小區居民的監督;

(3)重大管理措施應提交業委會審議並經業委會通過;

(四)接受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住宅區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和指導。

當然,要履行壹定的義務,也有壹定的權利。物業管理公司的權利是:

(1)物業管理公司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小區管理辦法;

(2)根據物業管理合同和物業管理辦法管理住宅小區;

(三)按照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

(4)有權制止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5)有權要求業委會協助管理;

⑥有權聘請特許經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

⑦可以實行多元化,以其收入補充小區的管理經費。

二、物業管理法律責任的分類

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有多種,包括: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崗位責任和個人責任;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等。根據法律責任內容的不同,壹般分為四類:民事法律責任、經濟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和刑事法律責任。違反憲法的法律責任不屬於物業管理的法律責任範圍。各種法律責任可以單獨發生,也可以與其他法律責任同時發生。也就是說,壹個違法行為不壹定只承擔壹種法律責任。在很多場合,行為人要承擔兩種以上的法律責任,即出現所謂的法律責任復合現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二條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處罰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五十條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道路和場地,損害業主利益。

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物業服務企業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

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約定期限內將臨時占用和挖掘的道路、場地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