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性、公開性以及收費標準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