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處理方法:
1,主要由物業負責處理。
2.向城管部門舉報。
3.居民可以起訴相鄰權,通過訴訟解決比較合適。相鄰權就是保護鄰居之間的這種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