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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占用公共土地的問題

居住區的道路和綠地是小區的公共用地,小區全體業主對建築物有單獨的所有權。我國《物權法(草案)》第七十六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綠地、道路和物業管理用房屬於業主所有,但屬於市政建設的除外”。

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51條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的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利益。因維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或者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

處理方法:

1,主要由物業負責處理。

2.向城管部門舉報。

3.居民可以起訴相鄰權,通過訴訟解決比較合適。相鄰權就是保護鄰居之間的這種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