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戰爭時期,小區可以出租人防車位,租賃合同最長只能簽壹年,不能長期,因為有變相占用公共車位的嫌疑。
租金將優先用於人防設施維護,其余歸小區所有。
雖然《人防管理辦法》裏有壹條,但是誰建誰受益,誰維護。
而且還寫道:
經核實,未建或少建人防工程的,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繳納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這說明建設資金實際上是交給國家的。
即人防工程實際上是國家出資,開發商建設的。
那麽誰建設誰受益誰維護,這個指的是國家。
小區內部設施和管理權歸小區所有。
因此,人防辦壹般會將管理、維護和運行交給小區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