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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消火栓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火栓,是指安裝在室外,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外殼組成,專門用於防火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壹)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單位自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3)居住區消火栓(以下簡稱居住區消火栓)。第四條公安機關是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財政、規劃、水務、城市道路、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公安機關會同規劃部門編制消防規劃時,應當包括消火栓的布局規劃。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設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內容,並就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內容咨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第六條城市道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水主管部門組織新建、遷建、補建、拆除城市道路消火栓。供水企業負責按照專項規劃和技術標準實施城市道路消火栓建設。

單位和居民區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按照相關標準建設。第七條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消火栓布局規劃。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的消火栓,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配建消火栓的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八條消火栓應當與城市道路、單位建築、居住區等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已建成工程未建設消火栓的,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責任單位應當逐步建設。第九條消火栓專門用於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因綠化、環衛、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用戶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並按實際用水量繳納水費。第十條臨時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載明的時間使用,不得損壞或者改變消火栓的原狀;在臨時使用過程中,如果附近發生火災,應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第十壹條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業維護;單位消火栓和住宅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負責維護。第十二條消火栓維護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配備專職人員,建立健全檢查、維護和管理制度;

(二)確保消火栓完好有效,無零件缺損和漏水;發現消火栓丟失、損壞或者接到報修電話的,應當在24小時內修復、更換或者補充;

(三)每年定期化驗兩次水,清除堵塞物中的汙水;

(四)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提供消火栓的位置、數量、編號、規格、分布圖等信息。第十三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日常檢查,做好消火栓的編號和備案工作。

城市道路消防栓應納入城市數字化、網格化管理。第十四條供水管道大面積降壓、停水時,供水企業應當事先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第十五條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應當經供水部門批準,並向所在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第十六條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設、維護和消防用水費用應當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經費由單位承擔。

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資金和保修期間的維修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的維修資金納入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使用消火栓或者違反消火栓臨時使用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使用消火栓取水的,應當向供水企業繳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