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收費方式和收費開始時間等內容。,與涉及買受人利益的約定壹致。
物業收費標準是什麽?
我國物業收費標準分為壹級物業收費標準;二級物業收費標準;三級物業收費標準和四級物業收費標準。但各地物業費的收取標準不盡相同,物業費的具體收取標準由當地物價局公布。物業管理費的收取方式如下:
壹級收費標準:1.00元/平方米(含稅費)
二級收費標準:0.75元/平方米(含稅費)
三級收費標準:0.50元/平方米(含稅費)
四級收費標準:0.35元/平方米(含稅費)
《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向業主提供服務(包括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和受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應當按照本規定明碼標價,標明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信息。
《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和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根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四十壹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