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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保證交付政策文件

法律主觀性:

根據規定,開發商交付該商品房必須滿足以下條件:1。經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審核合格。商品房壹般由所在區、縣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進行驗證,出具是否合格的書面證明。合格的,還必須註明質量等級,如合格、優秀等。2.住宅房屋所屬的建築必須取得住宅交付許可證。住宅房屋所屬的樓房需要取得住宅交付許可證,由市或區房屋土地管理局核發。未取得許可證的房屋不得交付使用,公安戶籍管理部門不予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可以登錄房管局網站查詢。3.取得了新建商品房的產權證(大產證)。其實只要拿到“大生產證”,就必須滿足第壹條和第二條所列的條件。如果沒有“大產權證”,開發商無法辦理交接手續,如果開發商提前向買受人交付房屋,買受人應當拒收。

法律客觀性:

房屋交付的基本條件是什麽?壹、房屋交付必須取得合法文件:首先,開發商必須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這是規劃、設計、施工、監理、消防、環保等部門聯合驗收的結果,是房屋主體工程質量符合標準的唯壹證明,也是房屋是否具備入住條件的硬性指標。在司法實踐中,這被視為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條件的首要因素。其次,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開發商在交付時必須提交“兩本書”,即《房屋質量保證書》和《房屋使用說明書》。這兩份交房文件明確了房屋的保修範圍和期限以及相關的技術參數。作為日後維修的證據之壹,也作為法定交付文件之壹,壹般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為交付條件。再次,開發商必須取得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積實測表》。這壹點在南京市現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格式條款中也有明確規定。因為預售時房屋還在施工,銷售面積是根據圖紙計算的預測面積,交付時房屋已通過竣工驗收和面積測算。因此,開發商應提供實測面積數據作為付款結算的證據。業主辦理的房產證面積也是以實測面積為準。二、房屋交付應具備基本功能:上述房屋交付的法定條件是對房屋主體工程質量的驗收和確認。但除此之外,房子交付時也要具備基本功能,毛坯房要有水、電、氣。室內設施和裝修要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進行驗收,驗收標準更為嚴格。室內設施不僅要有使用功能,還要有室內空氣環境是否達標等檢測指標。業主可以拒絕接收交付時未提供水、電、氣的房屋。雖然已經開通,但是是水電工程,屬於交付缺陷。能否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要看合同的具體條款。但開發商壹般會同意,只在壹定時間內采取補救措施使其達標,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逾期不能完成的,業主有權退房。目前業主基本不會因此退房,只能寄希望於督促開發商履行相關義務。公共設施、配套設施、綠化、環境等問題也是購房者關心的交房重點。但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明確,即使交房不暢,業主也很難強烈主張相關權益。至於樓書和廣告的公示,大多模糊不清,司法實踐中只認定為要約邀請,不認為具有合同約束力。第三,驗房要區分質量缺陷和根本違約:雖然房屋在交付時可能已經取得了第壹款中的相關文件,但並不代表每套房屋都能完全達到質量標準。業主帶驗房師驗房時發現的常見問題有:空鼓、起砂、五金件損壞脫落、滲水等。只要滲水以外的問題在合理範圍內,壹般都認定為質量缺陷,而不是影響入住的根本性質量問題,所以不能作為拒絕收房的理由。但是,滲水要區別對待。如果滲水面積大,不能排除滲水隱患,會直接影響裝修入住。業主可以拒絕收房,在整改完成前,開發商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是小範圍滲水,且能確定問題點,則屬於缺陷範疇。對於房屋的質量缺陷,業主應當按期收房,開發商應當承擔質量缺陷維修責任。維修期不算延期交房,但超過合理期限,業主可以主張延期入住損失,壹般是同地段同類型房屋的租金。延期交貨的違約責任和維修期長造成的損失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四。收樓流程:開發商交房時壹般采取以下流程:業主身份核實-房屋面積結算-領取房屋交接證明-繳納物業費-領取鑰匙-物業公司人員陪同業主驗房-驗收後記錄問題,物業公司協調開發商維修。如果驗收後沒有問題,則交付完成。這個流程業主最抵觸的問題就是先交物業費還是先交房。對此,我認為業主有權要求在先房繳納物業費。因為與業主建立房屋買賣關系的合同對方是開發商,而不是物業公司。簽完交接證明,交了物業費,開發商就完成了交付義務,即使再發現質量問題,也只是維修責任,不用承擔延期交付的責任。同時,在房屋交付前,物業費應由開發商承擔。從開發商的角度來說,這個流程設計是有壹定技巧的,可以最大限度的引導業主完成收房,保證物業費的收取。此外,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待售房產的交付率也是投資者關註的重要數據之壹。所以以上流程的設計也就不難理解了。不過目前大部分品牌開發商在這個流程的具體操作上還是比較靈活的。如果業主堅持要提前交物業費,壹般可以滿足。以上僅供參考,具體問題仍需區別對待,業主在維護自身權益時也要保持理性的態度。